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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宣传月 | 这里有一份防非指南在等你

诺哈网2023-05-26 05:36:310

当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点多面广,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手法不断翻新,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温馨提醒您,选择合法机构,远离非法主体,坚持理性投资,谨防上当受骗,谨防上当受骗。

一、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主要类型介绍

01、“非法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非法推荐股票、期货”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非法推荐基金”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等服务对象提供公募基金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业务活动。

“非法推荐股票、基金、期货”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 网络直播、短视频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指创建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直播室或发布短视频,以“主播”“播主”“博主”“圈主”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 微博、微信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指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以“股神”“大V”“老师”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 软件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指通过销售或提供推荐股票基金期货软件,提供股票、基金、期货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预测价格走势等。

■ 培训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指通过推销“理财”“投资者教育”“财商教育”“炒股”“买基”等课程,举办投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基金期货。

02、非法推荐私募基金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6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03、股市黑嘴

■ 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信息。主要指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 蛊惑交易。主要指传播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 抢帽子交易。主要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

■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二、如何辨识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01、辨识主体资格

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属于非法机构,请您不要与这样的机构打交道。

您可以通过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02、辨识营销方式

不法分子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知道“内幕信息”、能够挑选“黑马股”,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的说法吸引投资者,而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不能这么做的。对于这样做的人,请您不要相信。证券期货交易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

03、辨识互联网址

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

您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证券期货网站。请您不要登录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

04、辨识营销方式

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您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请您果断拒绝。

三、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投资者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为使不法分子及时得到查处,尽可能挽回损失,请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当地工商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反映。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及通话短信记录、交易记录等材料,提供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便其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月2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作了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行使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在此,特别提醒您,不法分子骗取您的钱财后,往往立刻挥霍一空,或者逃之夭夭,您的损失往往是追不回来的。请您务必保持理性投资心态,珍惜自己的钱财,主动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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