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股份虚假陈述案将11月开庭 之前有多个胜诉案例
备受各界关注的投资者诉勤上股份(3.230, -0.06, -1.82%)(维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新进展。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其近期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案件将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8点45分开庭审理,其中2名投资者来自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刘国华律师表示,其他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索赔条件为:一、在2016年9月30日到2017年3月11日期间买入勤上股份股票,并在2017年3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在2017年4月22日到2017年9月8日期间买入勤上股份股票,并在2017年9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虚假陈述多次受罚
2017年9月8日,勤上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彼时,勤上股份尚在停牌,2017年 11月15日复牌后,勤上股份股价连续三个“一字”跌停板,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8年8月2日晚间,勤上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3号),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11号)。根据该文件,经查,勤上股份涉嫌的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9月30日,勤上股份与成都高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成都七中”)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16年意向书》”),胡玄跟在《16年意向书》上签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此次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勤上股份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立即报告和公告。但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并于2017年2月17日再次签订了与《16年意向书》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的《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17年意向书》”),该意向书由陈永洪签字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勤上股份于2017年3月11日披露公司拟收购成都高达从而间接收购成都七中,4月22日披露于2 月17 日与成都高达签订了《17 年意向书》等事宜。证监会认为,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应披露信息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勤上股份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胡玄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陈永洪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另外,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李旭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玄跟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然而,这并不是勤上股份第一次因虚假陈述被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2014年5月12日,勤上光电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号)。2015年3月17日,勤上光电再次收到广东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百余投资者索赔超3200万 案件11月开庭审理
勤上股份等因虚假陈述受到了处罚,但受损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他们唯有提起诉讼才有挽回损失的机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之前两次对勤上股份的行政处罚出台后,诸多受损股民提起诉讼索赔,索赔金额超过1700万元,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勤上股份赔偿受损投资者1600余万元,绝大部分索赔的投资者获得了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针对本次处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刘国华律师认为,可以向勤上股份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的条件为:一、在2016年9月30日到2017年3月11日期间买入勤上股份股票,并在2017年3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在2017年4月22日到2017年9月8日期间买入勤上股份股票,并在2017年9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根据勤上股份在9月27日的公告,2018 年 8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人员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 101 例《民事起诉状》(2018)粤 01 民初 731-739、757-766、785-794、809、 824-870、899-917、983-984、1034-1036 号及法院传票,前述 101 例案件合计诉请公司赔偿 2,627.39 万元。
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已代理数十名投资者提起了诉讼。本次开庭涉及他代理的4名投资者,索赔金额合计超过580万,这4名投资者在9月29日才立案,显然并不在勤上股份9月27日公告的101人名单中,以此看来,对勤上股份的索赔金额已经超过3200万,预计索赔金额和索赔人数将继续上升。
广州中院之前有多个胜诉案例
很多股民认为上市公司财大气粗,实力雄厚,中小投资者无力抗衡。但实际上,该类案件虚假陈述行为的事实部分有监管部门的认定,法律部分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胜率颇高。据刘国华律师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目前,已有超过二百家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包括诸多知名的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5.880, -0.06, -1.01%)、五粮液(86.590, -0.07, -0.08%)、佛山照明(6.170, -0.02, -0.32%)、华锐风电、京天利(13.450, -0.02, -0.15%)(维权)、海润光伏、大智慧(11.160, -0.11, -0.98%)(维权)等。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投资者超过三万人,涉及金额超过40亿,而此类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海信科龙(12.760, 0.65, 5.37%)案、佛山照明等)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者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
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之前审理的投资者诉佛山照明、海信科龙、美达股份(5.170, -0.02, -0.39%)、勤上光电、超华科技(5.930, 0.08, 1.37%)(维权)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绝大部分起诉的受损投资者获得了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而佛山照明案和勤上光电案,更是经过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其中佛山照明案,投资者获赔金额超过了一亿八千万元。广州中院刚刚判决的超华科技案,投资者也获得了胜诉。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勤上光电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至卖光之日或至今)以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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