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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主犯洪峤被执行死刑

澎湃新闻2023-05-07 11:07:551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5月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洪峤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2年6月2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洪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洪峤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洪峤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洪峤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相关报道:“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维持原判,主犯洪峤的精神病鉴定申请未获支持(红星新闻2022年09月20日报道)

备受各界关注的“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于9月20日上午进行二审宣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刑事裁定书》显示,主犯洪峤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仍未获支持。

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维持死刑原判,女生父亲:遇到“恶魔”是孩子的不幸

  9月20日,云南省高院二审公开宣判“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维持一审判决。被害人的父亲李胜称,遇到恶魔是孩子的不幸。他反驳被人指责称利用女儿捞钱和蹭热度的说法。

今年7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本案,主犯洪峤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张晨光、曹泽青分别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李某月的父亲李胜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只有判处洪峤死刑才能告慰女儿。他认为,洪峤心思缜密,作案过程是精心布置的程序。对云南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李胜称是司法公平正义的体现。

↑9月20日上午,李胜夫妇早早来到云南省高院,等候本案二审宣判  ↑9月20日上午,李胜夫妇早早来到云南省高院,等候本案二审宣判

近3年间,李胜夫妇无数次往返于云南与江苏之间,并不时通过微博、短视频介绍案件进展与内心感受。与之相反,洪峤的父亲洪勇始终没有对儿子的行为作出评价和解释。

一审宣判后,洪峤等人提出上诉

据检方指控,本案基本情况如下:2019年11月,被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相识并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后因产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的想法,并找张晨光、曹泽青协同杀害李某月。3人策划并准备了摄像机、头盔、迷彩作训服、单目夜视仪等作案工具,并反复演练作案方法。2020年7月9日,张晨光、曹泽青在云南勐海县普洱茶公园树林内挖坑,按照预先演练的步骤徒手扭断被害人颈椎,致其当场死亡。

一审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洪峤上诉云南省高院,请求依法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洪峤的主要上诉理由如下:1。对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罪名、犯罪事实均不予认可,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对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盗窃的犯罪事实证据部分有异议,并提出受同案张晨光、曹泽青的供述诬陷。3。一审在线视频开庭审理,程序违法。4。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对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做司法鉴定。

二审:不应对洪峤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维持原判

洪峤的辩护人提出,未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存在影响一审定罪量刑的情形。辩护人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查清事实后准确定罪量刑,“不能因其他因素影响先入为主。”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意见主要为:1。人民法院决定视频连线开庭审理,庭审方式不违法。2。建议对洪峤及辩护人所提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3。二审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新线索、材料的情形。

对辩护人申请对洪峤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云南省高院称,经查,洪峤家族并无精神病史,洪峤在其平时的学习、生活过程中无异常表现,关于案发过程的供述和辩解,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表现出能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

云南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洪峤未委托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洪峤的辩护人二审当庭出示两份材料,请求对洪峤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审查,该两份材料系洪峤父亲战友的证言和医师个人出具的意见,所反映情况不能证明洪峤作案时精神状态,且与洪峤现实情况不相一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诉讼代理人提出不应对洪峤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云南省高院予以支持。

云南省高院认为,上诉人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与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共谋策划、演练杀人方法,提供资金、部分作案工具,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共同杀害了被害人李某月,3人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洪峤归案后虽曾认罪,但在一审庭审前翻供,在有充分证据印证下仍否认指使他人杀害李某月,认罪态度差,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受洪峤安排指使,按洪峤要求方式杀害李某月,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云南省高院称: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院已予注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最终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刑事裁定书 ↑二审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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